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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12日星期日

知識產權

知識產權包括:
版權: 無須申請,保護原創作品:文章,歌曲,相片、電影、程式、繪畫。
專利: 須申請,保護發明
外觀設計申請,保護產品外觀設計
商標須申請,保護公司標誌,名稱

Ref: 社區法網, 附常見問題及案例http://www.clic.org.hk/tc/topics/intellectualProperty/all.shtml


版權

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,用以保障作者表達自己的方式,當中的作品可以是一篇文章、一件藝術作品、一首音樂或一齣電影等。如果一個人擁有某作品的版權,該人便享有獨有的權利,可以就這件作品進行某些行為,而最重要的是,該人可以複製及利用這件作品去謀利,以及防止其他人在未經授權下複製及利用作品。


專利

專利是一種產權,讓專利持有人(即專利擁有者)享有專利權,在特定的時間內,去製造、售賣、使用、進口、或利用已註冊專利的發明。與版權不同,專利需要提出申請,而不會自動生效。除此以外,專利亦有地域限制。要就一項發明在香港取得專利保護,閣下必須要在香港提出申請,以取得專利。即使有關發明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,亦需要在香港再次申請。同樣地,即使一項發明在香港已取得專利,除非閣下亦已在其他國家申請及獲頒專利,否則有關發明,在其他國家亦得不到專利保護。


商標



商標是任何記號(例如標誌),能夠讓人從其他產品或服務,區分出某一個商人的產品或服務。實際上,一名消費者較傾向認為,有相同商標的貨品(或服務),是由同一個生產商出產(或由同一個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),即使消費者並不知道生產商(或服務供應商)的身份。這反映了商標的作用及價值,即一個顯示貨品或服務來源的指標。

外觀設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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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外觀設計是關於保護已 完成產品的外觀 。這是一種產權,讓擁有註冊外觀設計的人,有獨家權利去製造、進口、售賣、出租、提出售賣或放售、或出租任何應用了有關設計的物品。

根據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2條(香港法例第522章)所界定,「設計」是指形狀、構形、式樣或裝飾的特色,可在工業過程中,應用於一件物品上,令有關特色可呈現在完成製品中,並能以肉眼看得見。一個設計可以是平面或立體,但必須能夠以肉眼看得見。所以,如果一項設計隱藏在一件完成製品中,或者一項完成製品的美術考慮,一般不足以令消費者留意,都不能根據這條條例進行註冊。








案例:

iPhone 敗訴 https://unwire.hk/2016/06/16/iphone-6-piracy-in-china/mobile-phone/

古惑天皇 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realtime/news/20141024/53042076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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